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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交易銷售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株式會社角屋(以下簡稱「第1部」)及批發合作夥伴(以下簡稱「第2部」)

就甲方生產的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採購和銷售,我們簽訂以下合約(以下簡稱「合約」)。


第一條(目的)

本協議規定了甲方繼續向乙方銷售甲方經銷的產品的基本條件。


第二條(定義)

該業務是指乙方向一般消費者銷售產品及進行的輔助業務。


第三條(合約範圍)

1、本合約的合約範圍以申請表中註明的內容確定。

2、乙方只能在進行此項業務的合約區域內銷售,不得將合約產品直接或間接銷售或出口到合約區域外的任何地方或國家。

3. 若乙方收到合約區域以外的合約產品訂單或有關合約產品的詢價,乙方將立即通知已收到該訂單或詢價。


第四條(經銷商協議)

1、甲方指定乙方為經銷商合約開展此項業務,乙方接受該指定。

  

第五條(個人合約)

1、本協議適用於甲乙雙方之間的所有個人交易,除非甲乙雙方簽訂的個人合約(以下簡稱「個人協議」)另有規定。

2.個別合約載明訂單日期、產品名稱、數量、交貨價格、交貨日期、交貨地點、檢驗和交貨條件以及每筆交易所需的其他事項。

3、個人合同,乙方向甲方發出訂單,透過郵件或電磁方式發送訂單,甲方應在15天內以書面或電磁方式回覆訂單。

4、如有必要,甲、乙雙方可以書面或電磁方式變更個別合約的內容。此外,如果因此導致價格或交貨時間發生變化,將由雙方協商後決定。


第六條(貿易條件)

甲方應將產品交付至乙方在日本的公司所在地。

運費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付款方式)

乙方確認付款後,甲方出貨。

匯款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檢查)

產品交付給乙方後,乙方必須立即檢查產品名稱、數量、外觀、品質等,如與訂單詳情不符,應在3天內通知甲方。若出貨後3天內沒有通知,則視為檢驗已通過。


第九條(不履行契約的責任)

1、甲方將產品交付給乙方後1個月內,乙方發現產品有缺陷,並及時通知甲方的,乙方應修理或更換產品,並承擔費用。將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進行。

2、自產品交付乙方之日起1個月後,甲方不再對產品負責。


第十條(保密)

1、甲、乙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其所獲悉的有關本合約或個別合約的任何對方的商業或技術秘密。本協議終止後同樣適用。

甲、乙方不得將這些資訊用於履行本協議以外的任何目的。

2.違反前項規定,因向第三方洩露資訊而造成對方損失的,甲、乙方必須全額賠償對方的損失。


第十一條(所有權和風險的轉移)

1、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在交付至第六條規定的指定交割地點後即由甲方轉移給乙方。交貨後風險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甲乙雙方同意,自與對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及今後,甲乙雙方或其管理人員和僱員不對屬於下列各項的任何個人或組織(以下簡稱“ )表示並保證這並不適用。

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準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相關公司、企業敲詐勒索者等、推動社會運動的暴徒、特殊情報暴力團體等、反社會暴力共生者、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2、甲乙雙方依合理理由認定對方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通知而解除本協議。

① 是否是或曾經是反社會勢力。

② 您自行或透過第三方對對方實施下列行為時:

(一)非法或無理要求

(b) 暴力行為,包括不限於使用有形武力的示威行為。

(c) 公開拍賣資訊雜誌等持續強迫交易的行為。

(d) 偽裝受害組織等屬性向對方提出要求的行為

(e)《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當行為法》禁止的其他行為

③.向對方告知自己是反社會勢力或關聯人的情況。

3.即使依前款規定解除本協議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甲乙雙方也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① 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對方違反本協議或個別合約的規定,甲方和乙方應立即解除本協議,無需通知對方,並向對方賠償該損失。


第十三條(期限利益的喪失)

1. 若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應立即終止本協議及據此簽訂的個人合約項下對對方承擔的所有義務的期限,恕不另行通知。應立即償還債務。

①存在重大過失或失信的情況

② 監理機關收到取消、停止營業等處理時。

③收到銀行交易暫停通知時

④從第三人收到強制執行、扣押、暫時扣押、暫時處分等保全手續時。

⑤ 申請破產、民事再生、企業重整、特別清算時。

⑥有信用狀況惡化或其他解除合約的合理理由時。

2. 一方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協議的,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因終止本協議而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契約的解除)

1. 若對方屬於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任何一項,甲方或乙方應立即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協議以及據此簽訂的單項合同,恕不另行通知。

2. 如果另一方違反本協議或個人合約的規定而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即使另一方已經設定了合理的期限並要求履行,也適用前款規定。

3、本協議因前兩款規定終止時,另一方應賠償另一方因本協議終止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抵銷)

如果本協議失去其目的或被取消,或因第十三條的原因導致乙方失去了對甲方全額債務的時間利益,乙方必須全額支付該債務債務,甲方應將其持有的應收帳款與乙方欠乙方的債務以相應金額抵銷。


第十六條(合約期限和終止)

1.本協議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生效,並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除非另有提前終止 2024年3月15日到2025年3月15日。除非任何一方在合約到期前三個月單獨提出要約,否則本合約將終止。合約繼續有效的,由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新的合約。

2、本協議終止後繼續存在的單項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適用。


第十七條(約定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以甲方總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法院。


第十八條(協商)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解釋有疑問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所有事項(包括其有效性、解釋和履行)均受日本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不可抗力)

若發生天災、政府命令或限制、戰爭或戰爭狀態或任何其他甲方無法控制的事件,甲方對直接導致的無法裝運貨物或延遲履行合約不承擔責任或間接由此造成的,概不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運輸延誤或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對部分或全部本協議的取消做出回應。


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

各方僅應賠償另一方因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直接造成的實際和直接損失。但賠償總額以乙方依本協議向甲方支付的產品總價款為限。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均不對機會損失、利潤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性、間接或特殊損失負責。


第二十二條(完整協議)

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有關本協議主題的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先前就該協議達成的所有通信和協議。


第二十三條(語言)

本協議的原文為日文。


第二十四條(通知義務)

若下列任何一項適用或可能適用,乙方必須立即通知甲方。

1) 商號、代表人或重要組織發生變更時

2)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原因之一的。

3) 乙方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時。